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2023年8月24日,日本不顾国际社会和组织的质疑和反对,强行启动核废水排放计划,正式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废水排放到太平洋。按照计划,核废水向海中排放将至少持续30年。2023年将分四批排放约3.12万吨核废水,每批排放约7800吨。完成第一次排放需要大约17天的时间。核废水向海中排放造成的危害将是不可逆的,安全威胁是多方面的,影响将是全球性和长期性的。
日本核废水排放入海致多地严重影响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严重破坏了全球海洋生态系统。自2013年福岛核废水泄漏以来,从太平洋打捞上来的鱼类多次被检测出含有放射性物质。如2019年,福岛县鱼类联盟捕获了一条“斑鳐”,铯含量严重超标。2020年,菲律宾科技部核研究所发现西菲律宾海放射性物质呈上升趋势,从珊瑚虫体内分离出异常浓度的碘-129。福岛核废水净化不彻底,其中含有的放射性核素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和毒性,会造成长期辐射危害,可能诱发疾病和基因突变,这些危害是不可逆的。 福岛核废水主要采用多核素去除系统(ALPS)处理,通过化学沉淀、吸附等方法,拦截、分离废水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经该系统处理后的福岛核废水仍含有氚、碳-14、锶-90、碘-129、锝-99、钴-60等放射性核素。这些核废水若直接排入海洋,一旦通过海洋生物进入食物链,就会通过食物链传递和累积放大效应,对海洋生物造成放射性污染,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日本福岛核废水中含有放射性核素,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并积累,影响人类DNA,导致人类后代出现畸形、肢体残疾、细胞癌变等健康问题。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威胁将持续数百年甚至数万年,对世界各国人民的健康福祉造成难以预测的破坏和危害。此外,目前将日本福岛核废水排入海洋的解决方案存在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关风险评估和研究十分不足,许多国际组织对此表示担忧。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所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部分地区。 3年后,太平洋另一边的美国和加拿大将受到核污染影响,10年后则蔓延至全球海域。美国海洋实验室协会去年12月发表声明,称不相信日本的数据。夏威夷大学海洋生物学家罗伯特·里士满曾指出:“我们看到了不充分的放射性和生态影响评估,这让我们非常担忧。日本不仅检测不到进入水体、沉积物和生物体的物质,而且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办法清除。”日本福岛核废水对太平洋沿岸各国海洋经济造成巨大影响。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海产品贸易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福岛核废水对太平洋水域的污染,将给东盟和太平洋沿岸各国的水产养殖业和贸易活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国受影响的可能性更大。 印尼是全球市场上最大的养殖虾供应国之一,在金枪鱼和罗非鱼出口中也占有重要地位。2020年印尼水产养殖产量为1484.5万吨。2020年越南水产养殖量为461.5万吨,水产品出口额为85亿美元,占全球的5.6%。东盟主要水产品贸易伙伴均分布在亚洲,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等。为防范日本福岛核废水带来的放射性污染对食品安全的风险,包括中国、韩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已采取措施,禁止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
日本向海洋排放核废水违反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日本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减少经济损失、加快福岛核废水清除速度,选择了时间最短、经济成本最低的“稀释入海”方案,将福岛核废水排入海洋所造成的一系列核污染风险转嫁给全球,无视人类长远的共同发展利益,公然违反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首先,此举违反了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预防原则。该宣言要求“各国应采取预防措施保护环境,在出现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应因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而推迟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恶化”。日本强行将核废水的潜在危害通过太平洋向全球转移,不仅是对日本自身发展的不负责任,也严重侵犯了包括太平洋沿岸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人民对海洋资源和空间的平等权利。
其次,此举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面对福岛核废水堆积问题,日本放弃了电离排放、蒸发填埋,采取了稀释入海的污水处理方式。虽然短期内节省了材料和人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后沉积的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背道而驰。
国际社会应积极应对日本核废水排放问题
第一,积极推动国际法对核废水国际法律责任的完善。核废水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活的危害具有长期性、跨区域性、难以量化等特点,除了储罐不足的客观原因外,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难以实施也是日本决定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的主要原因。这也暴露出现行国际法在此类核污染问题国家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的不足,国际社会需要积极行动起来。在联合国现有环境保护机制基础上,完善和制定核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形成国家跨界损害责任的全球性条约框架。确定核危害赔偿责任主体,保障受影响国家、人民和环境的基本权益。量化核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共同成立国际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外界对日本声明缺乏独立可信科学证据的质疑,建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成立包括学术界、产业界、民众、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利益相关方的国际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开透明地对日本福岛核废水进行检测,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其公开、公正、客观、科学。要对太平洋近海海域开展长期跟踪监测,探测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放射性核素的分布特征,研究放射性核素在多种介质之间的迁移情况,分析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和海洋生物及人类健康的影响。
我国是首批遭受福岛核废水危害的国家之一,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日本核废水入海排放对我国造成的危害。近期应成立福岛核废水排放国家监测预警机构,持续开展相关海域放射性监测研究,建立核废水入海影响综合预测评估模型,科学分析核废水污染范围、流向、速度等,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提供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环太平洋国家合作,共同实施日本核废水排放计划水体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为更好应对核污染风险创造条件。此外,国家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来自污染区的进口海产品、船舶、人员放射性污染水平进行监测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