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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现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医院污水处理主要有3条工艺路线,均源自该技术规范。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报送的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和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专业简历、身份证号码;
(二)本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三)本地区人口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相关疾病的患病情况;
(四)区域内医疗资源分布和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职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床位容量;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八)拟定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
(九)拟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建医疗机构污水、污水、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建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设施;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建医疗机构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 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给予警告,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事故造成传染病蔓延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或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场所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合的;
(二)未落实危险废物转运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四)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污水、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收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传染病蔓延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处以下列罚款; 逾期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场所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合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患者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污水处理系统的卫生机构;
(三)收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