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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添加时间:2024-03-28

规划可用土地面积约74755平方米,面积约112.13平方米。 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新建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不含现有一、二、三期工程的升级改造)。 本项目土建分配15。剩余7.5水量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 污水处理工艺采用MBR工艺(A/O+膜池)。 根据太湖流域总体规划要求,本项目出水执行A+级标准,即COD、BOD5、NH3-N、TP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除IV类水标准外其余指标符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以下简称一级A+标准。 本项目(不含现有一、二、三期工程升级改造),四期工程新建排放口,规划管径DN1600,尾水排入余杭塘工厂北侧的河流。 项目建成后,余杭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为1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余杭污水处理厂管理名录》 根据《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需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并提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对策。 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三十三、水生产和供应业”第97项“工业废水处理”。 目录规定,新建、扩建需集中处理。 准备报告。

为此,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在建设单位的配合和协助下,派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数据调查收集,并咨询了有关环保部门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及周边具体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勘察。 经过研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和监管要求,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余杭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现有余杭污水厂无法全面解决余杭集团的污水处理问题。 只有尽快建设四期工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余航集团的污水处理问题。 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区域污水量增加的问题,实现杭州市水污染物减排和控制目标,有效保护杭州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1.2.1 满足区域污水量日益增长的需求 随着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余杭集团迎来了跨越式发展时期,城市建设进程将大大加快。 现有的污水系统工程设施已不能适应现状和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随着城市的发展,特别是未来科技城的投资,余杭集团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将快速增长。 现有余杭污水厂无法全面解决余杭集团的污水处理问题。 只有尽快建设四期工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余杭集团的污水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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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太湖流域废水处理的需求随着太湖流域废水处理的进一步加强,区域范围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余杭区作为太湖流域的一部分,必须大大加快污水工程建设进度,为污染物减排创造必要的工程条件。 1.2.3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排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城市的各项功能。 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建设与余杭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对区域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影响。 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的建设,可以进一步改善余杭区的投资环境和旅游环境,进一步改变余杭区的对外形象,有利于招商引资吸引外资,促进余杭区经济腾飞,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 1.2.4保护环境、响应国家减排政策的需要。 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的建设,可以积极响应国家污染物减排政策,进一步减少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总量,保护余杭区的水环境。 。 1.2.5 改善生活的需要。 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的建设,可大幅提高余杭区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率和污泥稳定减量化率,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区域的水环境质量。 有利于保障和改善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因此,开展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建设势在必行,十分紧迫和必要。

1.3 建设项目特点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本身就是环保工程,对于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余杭区。 但同时,该项目的建设也因污染物转移而对余杭塘河、污水接收体及污水厂附近土地产生污染影响,主要包括尾水、恶臭气体、噪声、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泥浆等作用。 1.4 评价工作程序首先,环评单位研究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相关技术资料,对项目进行了初步的工程分析,对项目环境影响区的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明确了评价重点、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层次; 其次,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环境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 最后,通过汇总分析,对调查中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确定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给出了评价结论并提出了进一步减轻环境影响的建议,并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 2017年11月21日,余杭区环保局在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主办了《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咨询会。 余杭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邀请了三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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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与会专家和代表的认真讨论和评审,形成了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评审意见。 我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本草案,现报送审批。 1.5 分析判断 1、符合产业政策 本项目为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本项目属于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中的“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项目”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属于鼓励类。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本项目位于现有余杭污水处理厂西侧。 同时,根据总体规划,该地块用地规划为雨污水处理用地(U41)。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3、环境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所在地属于“杭州市余杭仓前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优化准入区”,编号:0110--0-3。 本项目为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 这是一个环保项目。 污水处理厂运营排放的COD主要是从其他地区转移而来,并非自身建设新增排放。 项目设置符合区域污染防治要求。 它的实施将有利于服务范围内农业面源、生活废水、生产废水等废水的截留和治理,有利于区域水质的改善。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余杭区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三线一令”合规性分析:根据环环发〔2016〕150号《关于加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三线一令”命令”分别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建设要强化“三线一令”的约束作用。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余杭街道、东西大道与余杭塘河交汇处西南侧。 该地块东至金星二路,南至工业路,西至金星路,北至余杭塘河。 规划可用土地面积约74755平方米,评价范围不涉及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 根据《余杭区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环境功能社区为杭州市余杭仓前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优化接入区(0110--0-3)。 周边最近的自然生态红线区为西侧约7.9公里的“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西区)自然生态红线区”(0110--6-14)。 本项目不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域。 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内,周边不存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 因此,本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余杭区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文件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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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水环境质量目标为二级。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型式标准; 声环境质量指标为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级。项目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经处理后均能达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可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置。 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水平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产生影响。 (3)资源利用在线 本项目为环保项目。 污水处理厂运营排放的COD主要是从其他地区转移而来,并非自身建设造成的。 新项目建成后,其实施将惠及服务范围内的农业。 截流面源、生活废水、生产废水等废水入管,有利于改善区域水质。 同时,项目建成投产后,将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型、原辅材料选用与管理、废物回收、污染控制等,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为目标。 有效控制污染。 本项目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超过地区资源利用限额。 (四)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与《余杭区环境功能区划》对比。 本项目所在环境功能社区为杭州余杭仓前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优化接入区(0110--0-3)。

根据环境功能区划,该项目不属于环境功能区负面清单。 综上所述,本项目总体能够满足“三线一单”的管理要求。 5、合法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本项目的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 表 1-1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措施符合性分析表 与项目情况相符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利水文的要求。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 本项目符合《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划(2015年)》和《余杭区给排水综合规划》的要求。 排污入河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符合《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建设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 建设单位已向水利局提出设立入河排污口的申请。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设置入河污水排放口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浙江余腾百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排污口入河设置论证报告》。 有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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